|
阿强从外地来厦。2006年,他与海沧某村民小组姑娘小燕登记结婚,并将户口迁入了小燕所在村民小组。此后,他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。小燕父母仅有2个女儿,他们家是村民所谓的“二女户”家庭。在外人看来,胡某是入赘女婿。不久后,胡某与小燕的孩子出生了,夫妻俩决定让孩子随父姓。
2014年,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。为分配征地补偿款,小组制定了分配方案,并举行了村民代表会议,通过了该方案。对于新增人员的认定,方案中载明:“‘二女户’招婿入赘的情况下,入赘人员的子女与本户同姓的,入赘人员可分配54000元新增人口款;未与本户同姓的,发放44000元。”
一姓之差就少了10000元?阿强不服。几次交涉未果,阿强提起诉讼。
阿强提出,其婚后落户于该村民小组,“根据当前的落户政策,落户需要村民小组明确接受。”阿强还提出,此前村民小组就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拆迁而分配的土地补偿款、新增人口份额时,也向其发放。“这说明村民小组以前对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异议。”阿强认为,村民小组此次制定的新增人口认定和分配方案明显违法,其请求法院判定村民小组向其支付54000元新增人口补偿款。村民小组则认为,阿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以驳回。
海沧法院一审认为,阿强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,并在其处居住、生活,是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。针对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,海沧法院认为,其中关于“二女户”招婿入赘是否随本户姓的条款带有宗族姓氏歧视,与《婚姻法》“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”的规定相违背,侵犯了阿强的合法权益。村民小组应以其他村民相同的发放标准将54000元发放给阿强。
一审判决后,该村民小组不服,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。近日,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
|
|